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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研技巧】CDE问答合集大礼包!

发表于:2021-05-15 浏览:5258

  CDE官网公布的参比制剂目录公示和国家局网站发的公告具有同等效力吗?

  答:CDE官网公布的参比制剂目录是公示阶段,最后要以国家局网站发布的为准。

  参比制剂来源证明需要哪些文件?

  答:根据80号文件,需要原研药品信息表,合法来源证明(购货发票,赠送证明等),实物照片,原研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质量标准(如有,请提供),检验报告等。提供的信息应越详细越好。

  中国和美国指定的参比制剂是同一个持证商的产品,但是中国上市的生产地和美国上市的生产地不一样,该如何考虑?

  答:CDE说他们认定的不是持证商,而是生产线,如果生产线不一样,他们是认为不等同的。

  国家公示的参比制剂是国内原研进口分装,现在市场新批号买不到,只有近效期的产品,如果买近效期产品,研究试验做不完就会过有效期了。想问一下,我们直接买原研的同一持证商同一生产地址的相同产品是否可以?国外的原研未公示。是否不用再申请参比备案了。

  答:可以用,生产商一致,持证商一致,且生产地址一致,则可视同一致。但是还是建议备案,不备案的话有风险,需要企业自担。

  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一次性进口时,参比制剂购买国选择美国、欧洲、日本是并列,还是必须依次进行选择?(即同一个参比制剂在各个国家药典中存在,在选择的时候是否有优先顺序。)

  答:根据最新公布的参比制剂遴选原则,美国优先于日本优先于欧洲。

  FDA公布100mg为RLD,但其他规格不是。日本其他规格是参比,但没有100mg。请问这个参比怎么定?

  答:根据立项规格确定,如研究100mg 选择美国,如研究其他规格则选择日本。

  请教,国外厂家改了原研的剂型上市,该改剂型的厂家在国内进口了,国内仿制应该按化药几类申报呢,进口的这家是否可以作为参比制剂呢?

  答:看关系,如果是共同研制的话,问题不大,需调研一下,另外,参比制剂需要备案。CDE建议先备案,再做后续研发。

  注射剂原料药的晶型是否需也需要跟参比保持一致?

  答:注射剂不要求原料药晶型与参比一致,但是要保证溶液的各项理化性质均与参比一致。

  注射剂的参比制剂选择,由于国家局还没有公布,药厂又要提前准备,所以参比制剂的选择标准?还是原研进口优先?

  答:企业选好参比制剂后,在采购前向CDE备案,CDE接受,方可采购。

  马斯平,22批参比制剂目录中公布了3个,美国、欧洲和日本都有。在选择的时候,3家是同等效力,还是优选美国的呢?

  答:三者具有同等效力。但是制剂厂家需调研一下三者在工艺处方、成分等方面有何区别,选一个与自己接近的作为参比。

  有一个产品原研是A厂家,另外一厂家B在原研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应症,NDA获得了FDA的批准并上市。两家都是RS,RLD,我们现在做仿制包含了B的适应症,那么我们选参比制剂是选A家呢,还是B家呢?

  答:建议选择B厂家。因为适应症与B相同,且二者都具有参比制剂地位,要与原研产品完全一致。

  做稳定性实验的,参比制剂的时间如何确定?因为买到的参比制剂已经离实际生产很久了,加速,长期按实际放置的时间计时还是按出厂日期?

  答:参比制剂的时间按放置日期计算,因为只有放在一起,才能保证条件一致。建议购买新出厂的参比制剂用于稳定性研究。

  在参比制剂备案平台提交了参比制剂备案信息,请问还需要纸质版邮寄么?这个进度从什么地方可以查看?还是只能等60个工作日之后才能知道?

  答:参比制剂备案是公示制,公示60个工作日之后,如果CDE没有驳回就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就是要等60个工作日。

  阿莫西林颗粒,日本橙皮书中有参比制剂,规格为成分含量10%,100mg每袋。客户要做125mg每袋的,能用此作为参比制剂吗?

  答:因规格不同,属于新增规格,是三改药品,要按照四类申报,无法作为参比制剂使用。

  参比制剂买了两个批号,2个批号的F2不能完全拟合,自制与两批参比制剂基本都能拟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考虑多买几个批次,排除批间差异,但市场上批号更新很慢,暂时买不到新的批次。

  答:考虑可能是产品自身变异较大,建议照原研方法,增加取样,改变计算方法。考虑溶出方法,方法是否可行,以及体内外相关性等因素。F2并不是黄金标准,此时可以直接选择一批做BE。

  头孢氨苄英国产2019年1月份换了一个生产商,但是持证商没有换,此时是否具有参比制剂地位?

  答:原产地是以国家为单位,两个生产线同在意大利,可视同一致。

  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有国内无锡阿斯利康生产的,21批参比制剂目录公布后,标注的是原研进口,但是从CDE的进口药品中查不到,只能查到奥美拉唑肠溶片,没有注射用奥美拉唑钠。现在可以用国内生产的,还是必须要买瑞典原厂生产的?

  答:根据参比制剂遴选原则,有原研进口要首先选择原研进口。如果网上信息无法查询,可以直接去医院开一支,查看其说明书,上面有详细的信息。

  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有国内无锡阿斯利康生产的,21批参比制剂目录公布后,标注的是原研进口,但是从CDE的进口药品中查不到,只能查到奥美拉唑肠溶片,没有注射用奥美拉唑钠。现在可以用国内生产的,还是必须要买瑞典原厂生产的?

  答:该药可能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原研进口品种,一种是地产化品种。有些药品有了地产化品种后,原研进口品种便不再国内继续销售。在选择参比制剂时,应认准持证商,首选原研进口。

  自用原料药还需要注册备案吗?

  答:自用原料药仍然需要注册备案,原料药用于生产需要时要与制剂进行关联审评。

  原料药的进出口流程和所需文件?

  答:国药总局发布的原辅包进口通关要求中有相关信息。

  请问原辅包关联申报的制剂申请表如何填报?

  答:申请人应在制剂申请表“同品种已被受理或同期申报的原料药、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项填写该制剂已被受理或关联审批的原料药、辅料、药包材、制剂或不同规格品种的受理号/登记号及名称。完成临床研究申请上市的申请,还需填写原临床申请受理号、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登记号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号等。

  注射剂原料药的晶型是否需也需要跟参比保持一致?

  答:注射剂不要求原料药晶型与参比一致,但是要保证溶液的各项理化性质均与参比一致。

  原料药计划今年9月份登记备案,若其他制剂公司想用该原料进行一致性评价相关研究工作,若一致性评价过程中因为原料的问题未能通过审批,那么制剂厂家的批文是否会被国家局撤销或收回?

  答:现在的政策是,原料,辅料,包材导致的药品终产品的质量问题,风险需制剂厂家承担。不是说一定收回,最起码发补是一定的。但是,现在发补的次数不像以前那么多了,而且时间限制也比较严格,换个原料厂家从头做可以,但是要在发布期限内做完,所以在项目开始之初,对原料药质量、厂家的筛选至关重要。

  仿制国内已有的原料药,还需不需要与原研对比呢?

  答:原料药不叫仿制。仿制药的原料药不用与原研药的原料药对比。只需要仿制药的制剂与原料药的制剂对比。

  现在制剂和原料药关联评审,同时都发补了要求研究原料药的杂质谱,能不能只有原料药厂家做杂质研究,然后分享给制剂。这样CDE认可吗?

  答:原料药厂家愿意跟您分享全部的杂质研究资料就可以,不然还得自己做,发补的风险还得制剂企业自己承担。另一方面,有可能制剂中有关物质的分析方法有可能会和原料药厂家给您分享的方法不一样,这个时候,您还是需要自己研究的。

  某原料药在审评过程中(准备现场考核前发)发现某起始物料原供货商停产,需要更换厂家,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自行根据指导原则研究,等现场考核时出示相关研究数据?还是在审评过程中有其他途径提交研究数据?

  答:建议提交补充申请。

  现在单独审核的原料药,交资料多久后会有现场审核,然后是国家来审还是省级来,是不是动态的。如果原料药和制剂关联申报的话,原料药需不需要现场考察。而且,此原料药为国外进口的。

  答:提交资料后,CDE会对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的话会组织进行考察。审核是国家来审的。

  可以用2批原料药可以制作3批制剂吗?

  答:可以,前提是GMP允许,质量可控且稳定。

  原料药登记资料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特性鉴定,原料药的质量控制,对照品,药包材,稳定性。

  一个注射剂产品,原料国内没有厂家生产,合成原料的一个重要的起始物质国内也没有厂家生产,从国外进口的话只能是食品级的,且国外厂家不接受审计,相关资料也不提供,自己买来食品级,先精制,后合成自己想要的原料,在自己备案登记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对于杂质的研究需要全部研究?

  答:不建议自己买来后先精制,后合成自己想要的原料的。因为这边的合成路线都不明确,质量不可控,风险有点大。起始物料很重要,而且整个的合成过程也需要重视。

  国际多中心试验已启动,但目前尚未在中国开展,现决定终止该试验,能否删除该试验登记?

  答:不可以。删除登记信息主要是指错误登记、重复登记的情形;对于已通过伦理审批或已完成后续试验信息登记的,不接受删除信息登记申请,申请人应按实际情况在登记平台完成试验相关信息更新即可,如将试验状态更新为“主动终止”。

  已在登记平台公示的试验方案/信息是否说明监管机构已完全认可该试验方案/信息?

  答:申请人对登记信息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登记,必要时应按要求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备案、补充申请或沟通交流。药审中心对申请人登记的试验信息进行规范性和逻辑性审核。这种规范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并不意味着药审中心与申请人就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达成某种承诺、认可或契约。

  临床试验获批后已转让给其他公司,如何修改登记平台的“申请人名称”?

  答:登记平台“申请人名称”信息与申请表中的信息进行自动关联,登记人不能修改。转让方可参考平台使用说明进行转让操作,转让方和受让方可在各自账户的转让记录中查询转让或受让记录信息。

  未按时缴费终止注册程序的,如果继续申请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重新发布药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20年  第75号),申请人未按要求缴费,终止本品注册程序。申请人如需继续申报,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重新递交药品注册申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否可作为境外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

  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

  增加药品规格能否按照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进行申报?

  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增加药品规格为补充申请事项。

  到药品审评中心现场办理申报资料签收业务的,是否需要提前预约?

  答:疫情期间鼓励通过邮寄申报资料的形式办理业务,确需到现场办理申报资料签收业务的,办理前申报单位应确认好办事人员身体状况和活动轨迹,符合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的,最晚于办事前一天中午12点前在“申请人之窗”填写并上传《药审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来访来客人员登记表》,进行网上预约;办事当天携带《预约信息》及《药审中心疫情防控期间来访来客人员登记表》纸质版。网上预约系统已正式启动,不再以邮件形式预约。

  化学药品仿制药能否直接申报上市许可申请?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附件2要求,仿制药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经申请人评估,认为无需或者不能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豁免药物临床试验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同时应在申请表“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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