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提交BE豁免申请?
答:企业如需提交BE豁免申请,可发公文至“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问: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在有条件但是没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是否需要第三方进行评估?
答:根据总局100号公告及其政策解读,“一致性评价中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可以在现有经认定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也可以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如选择在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办者可以聘请具备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要求对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机构进行评估”。
问:发补时限“4个月”是以工作日计还是以自然月计?
答:100号公告中“经审评认为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在4个月内一次性完成补充资料。此处“4个月”指的是自然月。
问:立卷审查相关表单是否要提交?
答:立卷审查自查用表是为了帮助申请人提高申报资料质量,申请人应按照相应的要求在申报前进行自查。鼓励申请人将自查表放入申报资料中。
问:在申报一致性评价品种时,若将申报资料邮寄至药审中心,电子申请表如何提交?
答:电子申请表可以刻成光盘或U盘放在第一个资料袋中。
问:企业在哪里进行产品检验?
答:根据总局发布的100号公告及其解读,企业提交一致性评价申请时,申报资料中应包含药品复核检验报告。可由申请人所属技术研究部门检验或委托法定药品检验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对100号公告发布前已由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公告,由有关药品检验机构承担集中复核检验任务的品种,企业可以在该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可以在其他机构开展检验。
问:国产特有品种如何评价?
答:申请人可根据药审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问题,如有详实论证资料,可以公文形式向一致办提供,一致办研究后予以答复。
问:如何采购参比制剂?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100号公告,企业可自行从境外采购100号公告所述的一致性评价用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问:随一致性评价申请一同提交的其他补充申请是否可以合并申请?
答:可以,但申请人提交的合并申请事项应符合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
问:开展体内BE研究时,一般应按照单次服药剂量还是单个制剂规格进行对比研究?
问题补充:如临床治疗剂量为5mg、10mg和20mg,但药物品规只有5mg和10mg规格时,这时应选择受试制剂10mg/片*1片与参比制剂的10mg/片*1片(单个制剂最高规格),还是受试制剂10mg/片*2片与参比制剂的10mg/片*2片(单次服药最高剂量)进行BE?
答:开展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BE研究时,通常应采用最高规格的制剂,且应服用一个制剂单位(单片或单粒)。如果生物样品分析方法灵敏度不足时,才建议在安全性允许的条件下,在说明书单次服药剂量范围内同时服用多片/粒最高规格制剂。上述案例中,待评价规格为5mg和10mg,如果生物样品分析方法灵敏度可以满足时,应选用受试制剂10mg/片*1片与参比制剂的10mg/片*1片进行BE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