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
答: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问:变更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如何申报?
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62号,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问: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能否按照申请表/登记表中的通讯地址邮寄?
答:目前,受理通知书等均邮寄到申请表/登记表中的注册地址。如申请人拟按通讯地址或其他地址接收上述资料,请在申请表/登记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问: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
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问:对于BCS分类不明确药物,如何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
答:建议渗透性数据以人体数据为准,若原研说明书有相关数据,可以引用。人体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体外渗透性数据可作为支持性数据。
问: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
答: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BCS分类。对于BCS1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BCS3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问:符合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答: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
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问: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
答: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
问:不符合BE备案范围的已上市品种,申报一致性评价的途径?
答:根据2015年第257号关于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属于附件中第一条(二)项下的化学药,如拟开展一致性评价,应首先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申报普通的补充申请,待批准后进行临床研究,完成临床研究后申报一致性评价。
问:进口药品再注册,可以同时合并申请变更持证商和生产厂地址吗?
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9]18号)要求,“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