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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研政策】药监局:一致性评价工作中药品标准执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表于:2019-08-09 浏览:3531

  今天,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药品标准执行有关事宜》的公告,针对公告内容,药研君这里做一个简单个人解读,有不同意见大家可以留言一起探讨:

  第一条:简单理解,药品注册标准按照药典标准与原注册标准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第二条:仿制药注册标准要按照《中国药典》相关技术要求来做。

  第三条:一致性评价通过或视同通过后,仿制药注册标准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不同的,药企可以申请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评估通过后,企业可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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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39692.html


公告正文



  为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明确仿制药注册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的关系,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05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药典》是药品研制、生产(进口)、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原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基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应当执行《中国药典》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结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在产品获批后三个月之内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收到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后,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技术评估,决定是否立项开展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修订工作。在《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完成修订之前,生产企业可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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