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公告 > 参比制剂
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
发表于:2018-11-08 浏览:3511

一、同一总公司下的不同持证商(仅限欧美日企业)供应的,同一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可视为等同。


二、非同一总公司下的不同持证商供应的,同一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如能提供适宜证据证明不同持证商产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相同,可视为等同。


三、同一持证商供应的,欧盟上市不同产地的产品,如能提供适宜的证据证明不同产地产品的处方、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相同,可视为等同;否则一般不可视为等同,以参比制剂目录中的产地为准。


四、由于缓释控释制剂可能存在多个参比制剂,故参比制剂遴选专家审评会仅针对企业已备案品种进行审评,确认备案的参比制剂能否作为参比制剂,该参比制剂未必适用于其他企业产品,如不适用可另行备案。


附件:

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 .docx



电话:15810509002 / 010-6510466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二区9-7
邮箱:skye.zhang@bmprd.com
公众号
铭研医药
微信客服
canbigou
Copyright©2020 Beijing Memorial Pharmaceutical R&D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10808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