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品种,如何开展研究?
答:企业应根据总局2017年第100号公告及《已发布参比制剂有关事宜说明》等对参比制剂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参比制剂。对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存疑的,企业可向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食药监总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由存疑企业准备资料并进行现场答辩,药审中心技术审评人员会同相关专家研究讨论,确定能否采纳企业所提意见。结果向社会公开。
问:参比制剂备案资料的接收方式?
答:自2017年12月9日起,电子资料在药审中心网站一致性评价专栏的参比制剂备案平台提交,纸质资料邮寄地址变更为药品审评中心,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1号。
问:企业是否需要备案参比制剂?
答: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公布的参比制剂,建议企业按照公布的参比制剂开展研究,未备案的无需再备案;未公布参比制剂的品种,企业按照2017年第100号公告相关要求选择参比制剂并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