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申请是否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答:临床试验申请也可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答:临床试验申请也可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是否都必须进行餐前BE?
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果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该药物仅可空腹服用(饭前1小时或饭后2小时服用)时,则可不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于仅能与食物同服的口服常释制剂,除了空腹服用可能有严重安全性方面风险的情况外,均建议进行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如有资料充分说明空腹服药可能有严重安全性风险,则仅需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果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该药物仅可空腹服用(饭前1小时或饭后2小时服用)时,则可不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于仅能与食物同服的口服常释制剂,除了空腹服用可能有严重安全性方面风险的情况外,均建议进行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如有资料充分说明空腹服药可能有严重安全性风险,则仅需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某产品有两个规格,处方等比例。因大规格不良反应较大,FDA允许用小规格开展BE,免大规格的BE。如申请仿制此产品,可否小规格做BE同时免大规格的BE?
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若最高规格有安全性方面风险,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非最高规格的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1)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
2)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最高规格与其较低规格的制剂处方比例相似;
3)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最高规格的溶出试验比较结果显示两制剂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建议参照指南执行。
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若最高规格有安全性方面风险,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非最高规格的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
1)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
2)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最高规格与其较低规格的制剂处方比例相似;
3)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最高规格的溶出试验比较结果显示两制剂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建议参照指南执行。
在中国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可否采用境外上市药品作对照药物?
答:对于境外上市药品,如中国境内已有或曾有同品种上市的,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进口的方式用于临床试验作为对照药物;其他情形,一般需按注册程序申报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答:对于境外上市药品,如中国境内已有或曾有同品种上市的,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进口的方式用于临床试验作为对照药物;其他情形,一般需按注册程序申报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
关于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后临床登记问题
答:需由原临床批件持有者在平台进行预登记,预登记成功后,需进行变更申办者操作。详请参见临床试验登记平台“帮助与链接”页面的平台使用说明。
答:需由原临床批件持有者在平台进行预登记,预登记成功后,需进行变更申办者操作。详请参见临床试验登记平台“帮助与链接”页面的平台使用说明。
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在同一个生物等效性试验方案中,空腹与餐后使用的参比制剂或受试制剂,能否不是同一批号的样品?
答: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同一个试验中如餐后或者空腹应采用同一批次药品进行试验。
答: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同一个试验中如餐后或者空腹应采用同一批次药品进行试验。
在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时,对于高变异药物,可根据参比制剂的个体内变异,将等效性评价标准作适当比例的调整,该如何操作?
答:可以参照美国FDA相关指南中推荐的参比制剂校正的平均生物等效性(reference-scaledaveragebioequivalence,RSABE)统计方法设计试验,但是在采用RSABE法前需结合既往研究或文献报道,分析造成药物制剂高变异特征的原因,论证和评估采用RSABE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适用性。并在临床试验方案及统计学计划书中明确说明所使用的统计方法。
答:可以参照美国FDA相关指南中推荐的参比制剂校正的平均生物等效性(reference-scaledaveragebioequivalence,RSABE)统计方法设计试验,但是在采用RSABE法前需结合既往研究或文献报道,分析造成药物制剂高变异特征的原因,论证和评估采用RSABE法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适用性。并在临床试验方案及统计学计划书中明确说明所使用的统计方法。
国外上市国内未上市药品用于临床试验的要求与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2016年《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对于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如拟用于临床试验可以申请一次性进口,进口后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生物制品临床比对研究用的参照药,应在我国批准注册,按生物类似药批准的产品原则上不可用作参照药。
答:根据2016年《关于研制过程中所需研究用对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对于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的药品,如拟用于临床试验可以申请一次性进口,进口后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生物制品临床比对研究用的参照药,应在我国批准注册,按生物类似药批准的产品原则上不可用作参照药。
关于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要求
答:凡在我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I、Ⅱ、Ⅲ、Ⅳ期试验等)的,均应登陆信息平台,按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已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提出后续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第28号)要求已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相关材料。符合257号公告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按照要求在相应平台进行备案。
答:凡在我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含生物等效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I、Ⅱ、Ⅲ、Ⅳ期试验等)的,均应登陆信息平台,按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已开展临床试验的申请,提出后续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平台的公告》(第28号)要求已进行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的相关材料。符合257号公告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按照要求在相应平台进行备案。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问题
答:按照《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规定:“集中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根据药品技术审评中的需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组织全国药品注册检查资源实施现场检查,并不再列入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集中受理前的注册申请,依然属于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
答:按照《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规定:“集中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根据药品技术审评中的需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统一组织全国药品注册检查资源实施现场检查,并不再列入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集中受理前的注册申请,依然属于2015年7月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