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内首家品种报生产时能否申报商品名?
答:药品商品名的申报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的要求。
问: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于几类变更?
答: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属于Ⅲ类变更。且干燥方式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生物利用度,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根据现行技术要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
问: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品种是否需要开展过敏、刺激、溶血试验?
答:若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需进行研究,如已有临床安全性数据的可不要求。
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中的相关问题
问题补充:《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中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但通常仿制企业买到参比制剂时已经过了半年多或一年,是否可以以生产日期为起始点进行参比制剂后续的稳定性研究?
答:建议参照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稳定性研究。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与参比制剂进行稳定性对比研究。
问:已取得临床批件产品在进行BE前改变工艺,是否会影响临床批件的有效性?
答:取得BE临床批件后,如发生工艺变更,若批件中没有特殊要求,仅开展BE研究一般不影响临床批件有效性。
问:关于原研原料药难以获得,如何开展仿制原料药与原研原料药的对比研究?
答:原则上,原料药需与原研原料药进行质量对比研究。如原研原料药实在无法获得,可按ICH杂质研究指南进行全面的杂质研究,关联制剂可与原研制剂进行质量对比。
问:新药研发过程中存在杂质限度变化情况,如何进行非临床药理毒理桥接研究?
答:人体试验中的杂质总量在动物试验结果中有相应数据支持。若需开展动物试验,参照ICH的Q3,通常为14-90天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问: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资料中稳定性研究的要求
答:按照BE备案的相关规定:应提供三批中试以上规模自制样品的稳定性研究数据,试验样品包括但不仅限于中试放大批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批样品。应提供至少三个月加速与长期留样研究数据。在生物等效性试验期间继续进行以上样品进行加速与长期留样稳定性研究。
问:对于CFDA公布的289基药目录中可豁免或者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品种名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可以“采用药学一致性评价方法,BE豁免”情形相关问答
问题补充:对于CFDA公布的289基药目录中可豁免或者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品种名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可以“采用药学一致性评价方法,BE豁免”情形:
1、已经明确用药学一致性评价的方法,那是否还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高溶解性数据和高渗透性数据?
2、如果需要提交高渗透性研究资料,那么,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否必须提交?使用原研说明书中的药代研究数据是否可以?
3、是否必须提供辅料对吸收的影响?
答:1.对于按照BCS1类申请豁免的品种,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提交溶解性和渗透性资料;
2.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证明高渗透性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原研说明书的人体药代数据可作为药物渗透性的依据之一,当人体药代动力学数据不充分时,体外渗透性试验如Caco-2试验数据也可作为支持性证据。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文献资料进行佐证。
3.按照BCS1类申请豁免的品种,当辅料种类和用量与参比制剂不一致时,需提供数据证明辅料对吸收产生的影响。
问:BE试验用样品生产时,企业是否必须已取得该生产线的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必须已包含相应品种?
答:根据当前法规和技术指南要求,BE试验用样品应在该制剂的实际生产线或符合GMP要求的中试及以上规模车间生产,试验制剂的制备规模应达到中试以上,采用的处方工艺应与大生产一致,制备过程应严格执行GMP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