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产特有品种如何评价?
答:申请人可根据药审中心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致性评价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问题,如有详实论证资料,可以公文形式向一致办提供,一致办研究后予以答复。
问:如何采购参比制剂?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100号公告,企业可自行从境外采购100号公告所述的一致性评价用的参比制剂产品。在提交一致性评价资料时需提供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证明所用参比制剂是标明企业的产品。
问:随一致性评价申请一同提交的其他补充申请是否可以合并申请?
答:可以,但申请人提交的合并申请事项应符合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
问:开展体内BE研究时,一般应按照单次服药剂量还是单个制剂规格进行对比研究?
问题补充:如临床治疗剂量为5mg、10mg和20mg,但药物品规只有5mg和10mg规格时,这时应选择受试制剂10mg/片*1片与参比制剂的10mg/片*1片(单个制剂最高规格),还是受试制剂10mg/片*2片与参比制剂的10mg/片*2片(单次服药最高剂量)进行BE?
答:开展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BE研究时,通常应采用最高规格的制剂,且应服用一个制剂单位(单片或单粒)。如果生物样品分析方法灵敏度不足时,才建议在安全性允许的条件下,在说明书单次服药剂量范围内同时服用多片/粒最高规格制剂。上述案例中,待评价规格为5mg和10mg,如果生物样品分析方法灵敏度可以满足时,应选用受试制剂10mg/片*1片与参比制剂的10mg/片*1片进行BE研究。
问:改剂型抗菌药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问题
问题补充:改剂型抗菌药(时间依赖性,参比为胶囊、改为咀嚼片)的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除按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空腹和餐后单次给药药代动力学BE研究外,是否需要补充其他临床试验来证明仿制药和参比制剂一致?是否需要参照20170821发布的《抗菌药物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PK/PD研究证明仿制药与参比制剂疗效一致?
答:1、上述示例为改剂型(由胶囊剂改为咀嚼片),建议按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中相关要求开展试验研究;
2、2017年08月21日发布的《抗菌药物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为:主要用于指导和评价新抗菌药物PK/PD研究。
问:孟鲁司特钠咀嚼片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时,给药方法问题
问题补充:孟鲁司特钠咀嚼片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时,给药方法是整片口服还是咀嚼后服用?
答:对于咀嚼片剂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建议按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级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给药方法应参照说明书。如说明书中要求吞咽之前先咀嚼,则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时,受试者需咀嚼后吞咽给药。如说明书中说明该药可以咀嚼也可以整片吞服,则生物等效性研究时,要求以240mL水整片送服。因此,申请人可参照说明书要求,如说明书中未明确只能咀嚼后服用,可按照上述指南给药时整片吞服。
问:来氟米特片BE试验设计问题
问题补充:来氟米特片BE试验设计采用平行设计还是交叉设计?采血点最晚到72小时是否可行?是否需要检测原形药物的血药浓度?
答:来氟米特片的FDA个药指南中采用双交叉体内研究:空腹10mg、20mg;餐后20mg;代谢物A771726(90%CI)。建议参照FDA个药指南开展BE研究,可采用交叉试验设计。1.由于代谢产物A771726体内半衰期长,若交叉试验难以实施时,可采用平行试验设计。2.若药物分布和清除个体内变异较小,可用AUC0-72代替AUC0-t或AUC0-∞。3.本品生物等效性评价可基于代谢物A771726的90%置信区间。
问:是否可以采用不同批次的试验药物开展BE试验?
答:通常情况下BE研究中同一个试验应使用同一生产批次的试验药品。
问:脑胶质瘤患者的BE试验入组困难,其BE试验是否可在多中心开展?
答:当受试者招募困难且确实影响BE试验开展时,同一BE研究可以在多中心开展,但在试验设计和数据分析时应注意统计学相关问题如随机化方法和中心效应等,应根据试验质量、数据管理和统计学等相关指导原则,严格保证不同中心间的试验质量控制,以保证在不同中心获得的数据均衡、同质、具有可比性。
问:“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下方的公告号如何印制?
答:总局2017年100号公告中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标识下方应以文字形式标注该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公告号(如XXXX年XX号),此处的公告号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告号,如2018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瑞舒伐他汀钙片等5个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公告(第二批)》(2018年20号),此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下方文字应为“2018年20号”;关于标识下方公告号的字体、字号请参考100号公告中附件(“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执行。